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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GB 8537-1995 代替 GB 8537-87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及產品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水及其灌裝產品。
2 引用標準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 T 8538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3.1 飲用天然礦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或經人工揭露的、末受污染的地下礦水;含有一定量的礦物鹽: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氣體;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溫等動態在天然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
4 技術要求
4.1 水源評價
4.1.1 水源地
4.1.1.1 須進行區域地質調查(比例尺 1:5000~1:25000 )和水源地綜合地質 - 水文地質調查(比例尺1:5000~1:25000 )。
4.1.1.2 要有礦泉水生產井 ( 孔 ) 結構柱狀圖(比例尺 1:200~1:1000 )或泉點實測地質剖面圖(比例尺1:10000 )。
4.1.1.3 必須有一個水文年以上的水溫、水量、水位 ( 壓力 ) 的動態監測資料。水溫小于 25℃ 的水源,每半月觀測一次;水溫等于或大于 25℃ 的水源,每月觀測一次。
4.1.1.4 抽吸礦泉水時,其水溫、水量、水位應保持穩定,水位不可出現不可逆下降。水溫變化范圍不超過土 1℃ 。
4.1.1.5 經豐、平、枯水期(采樣間隔為四個月)的水質檢驗,其主要組分(溶解性總固體、 K++NA+ 、Ca+ 、 Mg2+ 、 HCO3- 、 SO24- 、 CI- )的變化范圍不應超過 20% ,所有水質檢測結果,其特征性界限指標 ( 實測值 ) 均需符合表 2 要求。
4.1.1.7 水源開發后,必須進行水質、水溫、水量、水位的長期監測。
4.1.1.6 以枯水期的水量作為水源的允許開采量,每日允許開采量應大于 50T 。
4.1.1.8 水源評價報告資料應符合附錄 A (參考件)要求。
4.1.2 水源衛生防護
4.1.2.1 水源地必須設立衛生防護區,在防護區界設置固定標志。
4.1.2.2 衛生防護區須符合下述要求,并有衛生防護區圖 ( 比例尺 1:5000-1:10000) 。
4.1.2.2.1 第一區為嚴格保護區。在泉 ( 井 ) 外圍半徑 15m 的范圍內,無關人員不得入內。不得放置與取水設備無關的其他物品。
4.1.2.2.2 第二區為限制區。在礦泉水水源、生產區外圍不小于 30m 范圍內,不得設置居住區和工廠、廁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廢渣或鋪設污水管道。嚴禁使用農藥、化肥,并不得有破壞水源地水文地質條件的活動。
4.1.2.2.3 第三區為監察區。其范圍應根據水源的補給與分布而定,是水源免受污染。
4.2 水質
4.2.1 感官要求 感官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項目

要求

色度 , 度 ≤

15, 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渾濁度 ,NTU ≤

5

臭和味

具有本礦泉水的特征性口味 ,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允許有極少量的天然礦物鹽沉淀,但不得有其他異物

4.2.2 理化要求
4.2.2.1 界限指標 必須有一項 ( 或一項以上 ) 指標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 2

項目

指標

鋰, mg / l ≥

0.20

鍶, mg / l ≥

0.20( 含量在 0.20-0.40mg/l 范圍時 , 水溫必須在 25°C 以上 )

鋅, mg / l ≥

0.20

溴化物, mg / l ≥

1.0

碘化物, mg / l ≥

0.20

偏硅酸, mg / l ≥

25.0( 含量在 25.0-30.0mg/l 范圍時 , 水溫必須在 25°C 以上 )

硒, mg / l ≥

0.010

游離二氧化碳, mg / l ≥

250

溶解性總固體, mg / l ≥

1000

4.2.2.2 限量指標 各項限量指標均必須符合表 3 的規定。
  

表 3

項目

指標

鋰, mg / L <

5.0

鍶, mg / L <

5.0

碘化物, mg / L <

0.50

鋅, mg / L <

5.0

銅, mg / L <

1.0

鋇, mg / L <

0.70

鎘, mg / L <

0.010

鉻 (Cr6+) , mg / L <

0.050

鉛, mg / L <

0.010

貢, mg / L <

0.0010

銀, mg / L <

0.050

硼 ( 以 H : BO :計 ) , mg / L <

30.0

硒, mg / L <

0.050

砷, mg / L <

0.050

氟化物 ( 以 F- 計 ) , mg / L <

2.00

耗氧量 ( 以 O2 計 ) , mg / L <

3.0

硝酸鹽 ( 以 No3 計 ) , mg / L <

45.0

226 鐳放射性, BQ / L <

1.10

4.2.2.3 污染物指標 各項污染物指標均必須符合表 4 的規定。

表 4

項目

指標

揮發性酚 ( 以苯酚計 ) , mg / L <

0.002

氰化物 ( 以 CN- 計 ) , mg / L <

0.010

亞硝酸鹽 ( 以 No3 計 ) , mg / L <

0.0050

總放射性, BQ / L <

1.50

4.2.2.4 微生物指標 各項微生物指標均必須符合表 5 的規定。

表 5

項目

指標

水源水

罐裝產品

菌落總數 ,CFU/ML <

5

50

大腸菌群 , 個 /100ML

0

4.3 其他要求
4.3.1 應在保證原水衛生安全的條件下開采和灌裝。在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條件下,允
許曝氣、傾析、過濾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
4.3.2 禁止用容器將原水運至異地進行灌裝。
4.3.3 灌裝產品凈含量的允許公差為: 600mL 以下 ( 含 600mL) ,土 3.0 %; 600mL 以上至 1500mL ( 含 1500mL), ±2.0 %; 1500mL 以上,土 1.5 %。
5 檢驗方法
  按 GB / T 8538 檢驗,按本標準附錄 B( 參考件 ) 填寫礦泉水水質檢驗報告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種、同一臺灌裝機灌裝的產品為一批。
6.2 抽樣
6.2.1 按表 6 抽取樣本,樣品總量不足 6.0L 時,應適當按比例加取,并將 l / 3 樣品原封不動地進行封存保留三個月備查。

表 6

批量范圍箱 ( 個 )1

樣本數量 2 箱 ( 個 )

合格判定數 Ae

不合格判定數 Re

< 1200

5

0

1

1201-35000

8

1

2

≥35001

13

2

3

  注: 1)" 箱 " 指運輸包裝的紙箱; " 個 " 指銷售包裝凈含量大于 10L 的瓶或罐。
2)" 樣本數量 " 指從運輸包裝的每箱中抽取 1 個銷售包裝 ( 瓶或罐 ) 。
6.2.2 感官、微生物、包裝和凈含量按表 6 抽樣檢查。其他項目充分混勻后分析。
6.3 檢驗
6.3.1 出廠檢驗
6.3.1.1 產品出廠前,須經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簽發質量證明書的產品方可出廠。
6.3.1.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微生物、包裝和凈含量。包裝檢查按 7.2 條進行。
6.3.2 型式檢驗
6.3.2.1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亦須進行:
a .更換設備或長期停產再恢復生產時;
b.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c .特征性界限指標有較大波動時;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抽查時。
6.3.2.2 型式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標。
6.4 判定
6.4.1 出廠檢驗
a .微生物指標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即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b .感官、包裝和凈含量按表 6 判定。
6.4.2 型式檢驗
a .微生物、感官、包裝和凈含量的判定同出廠檢驗。
b .其他指標逐項判定。如有一項以上 ( 含一項 ) 不合格,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樣品進 行復驗,以
復驗結果為準。若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產品標簽上必須標明礦泉水水源地的名稱及通過國家 ( 或省 ) 級鑒定認可的批準號。
7.1.2 產品標簽上必須按 GB 7718 的有關規定,標注:產品名稱、凈含量、制造者 ( 或經銷者 ) 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和標準號。產品名稱與凈含量須排在同一展示面。
7.1.3 產品標簽上必須標明:特征性界限指標、 pH 值、溶解性總固體物、主要陽離子 (K+ 、 Na+ 、 Ca2+ Mg2+) 、陰離子 (HC03- 、 S024- 、 C1-) 的含量范圍,同時標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還是人工 加入的。
7.1.4 包裝箱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 ( 或經銷者 ) 的名稱和地址外,還須標出單位包裝的凈含量 和總數量。
7.2 包裝
7.2.1 包裝必須封裝嚴密 .
7.2.2 灌裝產品,包裝物體必須端正,體外清潔,標簽封貼緊密。
7.2.3 包裝箱必須牢固.與所裝內容物尺寸要匹配,膠封,捆扎結實。
7.3 運輸
7.3.1 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產品不待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運輸
7.3.2 搬運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扔摔、撞擊、擠壓。
7.3.3 運輸過程中不得曝曬、雨淋、受潮。
7.4 貯存
7.4.1 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同庫貯存。
7.4.2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中;嚴禁露天堆放、日曬、雨淋或靠近熱源;包裝箱底部必須墊有 100mm 以上的材料。
7.5 在攝氏零度以下運輸與貯存時,必須有防凍措施。
7.6 產品的保質期不少于一年; 企業可根據自身的技術水平標明不少于一年的具體保質期。
  附錄 A
  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評價報告資料要求 ( 參考條件 )
A1.1 水源地位置、坐標、交通狀況和自然地理條件,附交通位置圖。
A1.2 區域地質特征,附地質特征圖。
A1.3 礦泉水賦存地質 - 水文地質條件,附綜合水文地質圖和水源地全景照片。
A1.4 水源動態特征,附動態監測數據和圖表。
A1.5 水質評價,附水質檢驗報告。
A1.6 允許開采量論證,附枯水期抽水試驗圖表。
  附錄 B
  飲用天然礦泉水水質檢驗報告
( 參考條件 )
  泉點名稱     采樣日期
  泉點編號     送樣日期
  采樣地點          檢驗日期
  水溫              報告日期

離子

p(B)/(mg L-1)

c(1/zB2+)/(mmol-1)

x(1/zBz+)/%

項目

p(B)/(mg L-1)

項目

p(B)/(mg L-1)

Na+

     

可溶性總固體

 

 

k+

     

偏硅酸

 

 

Ca2+

     

游離二氧化碳

 

 

Mg2+

     

 

 

NH4+

     

 

 

Fe2++Fe3+

     

溴化物

 

 

總計

     

碘化物

 

 

HCO3_

     

 

 

CO23-

     

 

 

CI-

     

 

 

SO24-

     

 

揮發性酚

 

F-

     

 

亞硝酸鹽

 

NO3-

     

 

氰化物

 

總計

     

硼酸

 

耗氧量

 

外觀:

色度:

渾濁度:

臭和味:

PH值:

總硬度(以 CACO3計)-----------mg/L

總堿度(以 CACO3計)-----------mg/L

總酸度(以 CACO3計)-----------mg/L


226Ra-----------Bq/L

總 B------------Bq/mL

菌落總數 ------------cfu/mL

大腸菌群 ------------個/100mL

備注:

 

分析單位蓋章 審核人簽字 分析者簽字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地質礦產部、輕工總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所、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所、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研究所、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杜鐘、徐方、安可士、謝長芳、許延聰、田西靜。
  關于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 (GB 8537-1995)的說明
  一、總則
1 、為發展飲用天然礦泉水(以下簡稱礦泉水)事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原地質礦產部、輕工總會制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 [GB 8537-1995] (以下簡稱國標)。
2 、國標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技術要求,適用于所有礦泉水及其灌裝產品。
3 、當其他規程、規范、標準內容中出現與本標準內容中的規定不一致時,以本標準為準。
4 、礦泉水是礦產資源,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調整,作為食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調整。
5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對礦泉水開發管理的職責分工為:
5.1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泉水資源勘查評價管理,對水源地地質環境、資源開發和保護實行監督管理。
5.2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礦泉水水源地環境衛生防護、礦泉水水源水質及產品實施衛生監督。
5.3 輕工主管部門負責礦泉水行業管理,對產品實施質量監督。
  二、礦泉水的認可與批準
6 、礦泉水必須經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認可、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開發。
7 、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由衛生、輕工和地礦主管部門派員組成。掛靠單位為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負責辦理批準發證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8 、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負責跨省銷售和出口礦泉水的技術鑒定。
9 、凡報請國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的礦泉水,必須提交飲用天然礦泉水開發評價報告 16 份,省級鑒定證書和省級礦泉水技術評審委員會(組)或掛靠單位的公函。沒有成立礦泉水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提交省地質礦產局(廳)地質環境管理處推薦函。
10 、省(自治區、直轄市)礦泉水技術評審鑒定機構由省政府批準、或由同級地礦、衛生、輕工等主管部門派員聯合組成、掛靠單位在省地質礦產局(廳)地質環境管理處。
11 、省級礦泉水技術評審機構對所審查的礦泉水,除審查報告外,還應派專家對礦泉水水源地的地質環境、衛生環境、生產條件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國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必要時,派專家進行現場調查。
  三、礦泉水開發評價要求
12 、凡申請開發評價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第四款的要求開展調查研究,提交包括附錄 A 全部內容的礦泉水水源評價報告。以供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機構審查鑒定。
13 、礦泉水水源評價報告對下述規定必須予以詳細說明:
13.1 在查明水源地水文地質條件的基礎上,說明礦泉水是否與地表水體、其他含水層有否水力聯系,開發后是否會受到影響,是否有潛在污染的可能性。
13.2 礦泉水的允許開采量是在水質、水溫、水位、水量穩定的前提下確定。允許開采量的確定,除利用抽水試驗結果外,還必須用動態資料予以說明。水質主要成分含量變化范圍不應超過 20 %,以下限為準。
14 、水質檢驗
14.1 進行礦泉水水質檢驗的單位,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持有省、部級計量認證部門頒發的計量認可和實驗室認證單位。
14.2 在一個水文年的水質全分析,要由不同部門(地礦、衛生、輕工)的至少兩個單位為主要檢驗單位。
14.3 水質檢驗必須按國標附錄 B 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除放射性和微生物檢驗報告可作為單獨附件外,其他項目必須按附錄 B 的格式進行填寫。檢驗報告必須蓋有檢驗單位公章和有化驗人員簽字。
14.4 國標中大腸菌群指標規定個 /100ml 為 "0" ,系指不得檢出。微生物檢驗必須由縣(不含縣)、直轄市區(含區)以上的衛生防疫站檢驗。
14.5 凡報送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審查鑒定的礦泉水水源評價報告,除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檢驗單位檢驗外,必要時取樣(在一年內)送國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指定的單位進行水質復檢。抽檢和仲裁分析送國土資源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所、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5 、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礦泉水不予評審
15.1 未按國標附錄 A 規定提交的礦泉水水源評價報告。
15.2 礦泉水點(井、泉)無地理位置及座標。
15.3 礦泉水的補給、徑流、排泄等水文地質條件敘述不清楚。
15.4 礦泉水未附正式水文地質圖或比例尺不符合要求的。
15.5 礦泉水可開采量每晝夜不足 50 噸或水源地水位持續下降且難以恢復的。
15.6 水質檢驗報告不符合國標附錄 B 的要求。 礦泉水水樣編號、采樣地點和泉(井)點編號混亂;采樣、收樣和分析日期填寫不全;檢驗單位公章不清晰;檢驗人員未簽字者。
15.7 動態資料觀測項目不全,數據不準。
15.8 引用其他標準、宣傳療效、保健作用或與其他礦泉水對比。
15.9 報告中有礦泉水開發經濟預測分析內容的。
15.10 在城市、鄉鎮、廠礦等居民集中區,難以建立衛生防護區的礦泉點。
  四、礦泉水開發管理
16 、凡在 1996 年 8 月 1 日以前鑒定并建廠投產的礦泉水廠,按老標準〔 GB 8537-87 〕要求檢驗水源。
17 、礦泉水生產單位或個人在建廠的同時,必須建立衛生防護區,并設固定的區界標志。衛生防護區須經地礦、衛生、輕工主管部門指派專家現場踏勘確認后,方可實施。
18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水質全分析,將水質檢驗結果報送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礦泉水技術審定機構備案。
19、礦泉水開發與生產時,出現下列情況鑒定證書無效:
19.1 不按礦泉水鑒定證書指定的地點異地開發。
19.2 鑒定通過之日起,三年內未進行水質復檢和建廠者。
19.3 建廠之日起,拒絕建立衛生防護區和進行長期動態監測。
19.4 水量、水質檢驗結果與技術評審時水量、水質結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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