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日前對GMP認證的落伍企業發出最后通碟:2004年6月30日前未提出藥品GMP認證申請或者2004年12月底前未通過藥品GMP認證的企業將被終止《藥品生產許可證》,而其相應藥品生產批準文號也會被撤消。
SFDA強制實施GMP認證,其實是為實現藥企汰弱留強而設置的一個“高門檻”。按要求,2004年6月30日前,國內所有藥品制劑和原料藥的生產必須符合GMP要求。否則,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應劑型或類別《藥品GMP證書》的藥品制劑和原料藥生產企業(或車間),一律停止生產從而淘汰出局。對于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產的合格藥品,SFDA的態度是允許繼續銷售使用,條件是在其規定的有效期內,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
對于那些已經采取行動,申請藥品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應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報工作。而趕不及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GMP認證申請,但已進行藥品GMP改造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車間),應于2003年12月底前報經企業所在地藥監部門審查確認后報SFDA備案。申報備案的企業GMP認證時間要求一樣:2004年6月底前申請GMP認證,2004年12月31日前通過藥品GMP認證。